王化龙、杨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84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执845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化龙、杨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化龙;杨武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4执8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化龙,男性,1979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武振,男性,1976年05月13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王化龙与杨武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硕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东文、衡阳华程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362号 下一篇 韩敬书与上海浙林建材经营部、孟献甲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