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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恢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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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恢10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21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夏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限制了高消费。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劵、不动产及网络银行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对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60000元依法予以划拨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依法采取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安康市龙飞魔芋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斌审 判 员  郭康平审 判 员  兰华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凯希书 记 员  吴奋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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