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芹、吴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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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094号案件名称
刘淑芹、吴金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淑芹;吴金花;周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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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094号原告:刘淑芹,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吴金花,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周静,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芹与被告吴金花、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淑芹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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