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顺景丰饲料店、陈忠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7民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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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民监3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顺景丰饲料店、陈忠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顺景丰饲料店;陈忠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7民监3号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顺景丰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上塘村委会北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51K3RW81。经营者:王鹏波,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审被告:陈忠辉,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顺景丰饲料店与原审被告陈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粤060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麦伟斌审判员 陆兰欢审判员 陶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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