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玲、高建玲、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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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2462号案件名称
高建玲、高建玲、没收财产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建玲;高建玲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2462号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高某某没收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没收作案工具白色大洋踏板摩托车一辆,上缴国库;2.没收作案工具弹弓1个、钢珠7颗、手电6把,依法销毁。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1日移送执行,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没收的作案工具弹弓1个、钢珠7颗、手电6把,已依法销毁,执行完毕。关于判决书中确定的没收作案工具白色大洋踏板摩托车一辆,刑事审判庭未能将该财产移交执行部门,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亦明确规定:(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物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刑事审判庭(2021)陕0825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没收财产未能向执行部门移送,本案无明确具体的执行标的物,无法继续执行,待符合移送条件后,再行移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院刑事审判庭(2020)陕0825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没收作案工具白色大洋踏板摩托车一辆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法某某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志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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