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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金花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民初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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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民初306号
  • 案件名称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金花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金花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0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花,女,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金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鄢佳慧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30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金花,女,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金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鄢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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