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东、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0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060号案件名称
蔡晓东、张晓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蔡晓东;张晓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060号申请人:蔡晓东,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晓东,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执行蔡晓东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4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志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贵州昌辉农业产业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23号 下一篇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金花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民初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