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贵州昌辉农业产业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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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723号案件名称
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贵州昌辉农业产业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贵州昌辉农业产业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723号原告: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142505710。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坪上乡坪上村**上节街。投资人:张亚林。被告:贵州昌辉农业产业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MEYUXF。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讲义大道****。法定代表人:喻红春,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与被告贵州昌辉农业产业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77元,但现已超过七日,原告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定县李艳家庭农场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玮书 记 员 梅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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