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2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从春,男,汉族,公民身份委托代理人:王早成,男,汉族。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秀丽,女,汉族,担保人:彭秀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从春与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担保人彭秀丽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商镇支行7万元存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彭秀丽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商镇支行7万元存单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海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