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5民初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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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5民初200号案件名称
多某、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海省贵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多某;陈某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青2525民初200号原告:多某被告:陈某原告多某诉被告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多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多某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多某负担。审 判 长 许海青人民陪审员吉本加人民陪审员南拉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朋 毛 吉 书 记 员 拉 周 加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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