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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凤、黑龙江省九略策划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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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310号
  • 案件名称

    刘晓凤、黑龙江省九略策划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晓凤;黑龙江省九略策划创意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31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凤,女性,1976年3月15日出生,210381197603152966,汉族,住海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九略策划创意有限公司,91230600MA19DMW876,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审判员  贾志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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