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仁寿等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1004执35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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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356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仁寿等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仁寿;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3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罗洋明。 被执行人:戴仁寿,男,1972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缪玲娟,女,197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戴耒红,女,1966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戴昌文,男,1968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解从根。 被执行人:解从根,男,197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李莲芳,女,1973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仁寿。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仁寿、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仁寿、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1754680.41元截至2020年11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05625.2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案件诉讼费10775元、执行费21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人民币42852.37元。2、对被执行人戴仁寿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缪玲娟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被执行人解从根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双方和解后,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的车辆予以解除,本院于当日解除。其余四辆车均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3、对被执行人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县×××〖权证号:三国用×××号〗的不动产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房产已抵押给中信银行台州三门支行(最高额抵押4007万元)、蔡显略(1150万元),且该财产已在三门县人民法院另案〖(2017)浙1022执511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1002执4094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4、冻结被执行人解从根、李莲芳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戴仁寿在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仁寿、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解从根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执行款30万元(已支付),10月底前付3万,11月底前付3万、12月底有付3万,2021年1月底前付4万元,2月底前付14万元,从2021年3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付4万元,直至全部付清(从2023年开始每年2月份都付14万元)二、被执行人若未按第一条款按时履行的,本和解协议自动失效,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已按和解协议支付的予以扣减。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存款扣划、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310967.37元,收取案件诉讼费10775元、执行费2111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仁寿、缪玲娟、戴耒红、戴昌文、台州市航宇模具有限公司、解从根、李莲芳、台州市椒江润昌酒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付款,因时间较长,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民初5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维 文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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