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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会芳、肖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6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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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44号
  • 案件名称

    邹会芳、肖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邹会芳;肖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6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邹会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肖坤,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邹会芳与被执行人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交纳申请执行费15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肖坤向本院交纳17155元,兑付申请执行人邹会芳17000元,收取本案申请执行费155元。同时,申请执行人邹会芳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肖坤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费155元,被执行人肖坤已交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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