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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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266号案件名称
刘建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建民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266号被执行人:刘建民,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四川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本院作出的(2018)黔01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也未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及工商登记等部门发出通知,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本院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房屋、股权、债权、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三、通过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 超审判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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