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与上海千汐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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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796号案件名称
杨莉与上海千汐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莉;上海千汐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796号原告:杨莉,女,汉族,1989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启昕,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千汐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卢相光。原告杨莉与被告上海千汐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增独任审理,原告杨莉于2021年9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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