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松、黄小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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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43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松、黄小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松;黄小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43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城柏景湾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被告:梁松,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黄小媛,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松、黄小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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