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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刚、温习旺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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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77号
  • 案件名称

    杨维刚、温习旺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维刚;温习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刚,男,生于1979年8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刘冬,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习旺,男,生于1956年6月,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执行杨维刚与温习旺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无房产。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在其履行了XXX元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维刚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江勇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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