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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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788号案件名称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788号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914236422。负责人:冯应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泽,男,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李丹,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李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殿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 建书 记 员 孙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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