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郑新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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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440号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郑新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郑新宇;梁晓芳;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440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1346691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302号。负责人:陈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源,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露,上海方本(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郑新宇,1987年6月6日生,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梁晓芳,女,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申请人: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6209667N,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惠大道1588号17号楼302室(城铁惠山站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志。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诉被申请人郑新宇、梁晓芳、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新宇、梁晓芳、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新宇、梁晓芳、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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