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山、杨立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复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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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执复37号案件名称
陈山、杨立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山;杨立伟;高铁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执复3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山,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杨立伟,男,1989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高铁,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复议申请人陈山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黑128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肇东市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8月19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8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14,863.54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00元,剩余594,863.54元,由被告高铁承担70%即416,404.48元。以上赔偿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二、被告杨立伟与被告高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山与被执行人高铁于2018年1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双方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8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416,404.48元。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30万元整,签订协议时,被申请人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出具收条。三、剩余赔偿款116,404.4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被申请人的任何其他赔偿责任。2021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表述不清,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杨立伟给付责任的追偿为由,请求法院撤销(2021)黑1282执恢298号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山与被执行人高铁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明确表述剩余赔偿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且该协议已经全部履行,肇东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陈山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陈山称,复议申请人与杨立伟、高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肇东市执行法官辛杏然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陈山与被执行人之一高铁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高铁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人民币30万元,其余赔偿款116,404.4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被执行人高铁的任何其他赔偿责任。但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杨立伟给付责任的追偿,执行法官辛杏然在场也调解说拿完高铁的30万赔偿款之后不再追究高铁责任,剩余赔偿款由杨立伟继续赔偿(有录音、录像为证)。执行和解协议系被执行人之一的高铁所写,未将全部内容写清,申请人因相信执行法官未仔细审查,但申请人真实意思只是放弃对高铁的赔偿责任并未放弃对杨立伟的追偿,该和解协议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执行和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据该和解协议终结该案执行。该协议对申请人显失公平,申请人不服该执行裁定,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肇东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1)黑1282执异42号执行裁定和(2021)黑1282执恢298号执行裁定,恢复陈山与杨立伟、高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肇东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陈山申请执行杨立伟、高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恢复执行,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黑1282执恢298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高铁提供了其与陈山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裁定终结(2016)黑128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判决被告高铁、杨立伟连带赔偿原告陈山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16,404.48元,陈山向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立伟、高铁二人,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执异42号执行异议裁定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山与被执行人高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高铁赔偿申请人人民币30万元整,剩余赔偿款116,404.4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被申请人的任何其他赔偿责任,但并未查明申请执行人是否放弃被执行人杨立伟的赔偿责任,即认为终结执行并无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2执异42号执行异议裁定;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峰审判员 张丽娟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家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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