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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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369号案件名称
龚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龚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369号原告:龚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王某某,男,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龚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龚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治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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