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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薇、姚明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6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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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66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涛薇、姚明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涛薇;姚明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664号之一申请人:张涛薇,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姚明安,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关于张涛薇申请执行姚明安(2021)豫1723执66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姚明安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张涛薇欠款840000元,并承担该款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起,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姚明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张涛薇逾期还款利息53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执行人姚明安承担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0,由被执行人姚明安承担8000元。因被执行人姚明安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姚明安名下有银行存款和保险共计386832.32元,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张涛薇。2.查明被执行人有戴纳肯.维特斯汽车(车牌号:新A×××××号),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86832.32元,本案债权尚余521067.68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姚明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涛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留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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