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虎、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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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15号之三案件名称
朱金虎、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金虎;王军;杨俊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金虎,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杨俊龙,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朱金虎申请执行王军、杨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杨俊龙与申请人朱金虎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623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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