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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虎、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1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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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1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朱金虎、王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金虎;王军;杨俊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金虎,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军,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杨俊龙,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朱金虎申请执行王军、杨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杨俊龙与申请人朱金虎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1623民初7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勤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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