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金勇、黄世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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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28号案件名称
尹金勇、黄世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尹金勇;黄世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尹金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世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尹金勇与被执行人黄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金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世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被执行人黄世辉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国人寿保险、证券查询被执行人黄世辉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黄世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尹金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尹金勇,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尹金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黄世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世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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