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五案件名称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礼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恢1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路x号。法定代表人:刘宏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礼国,男,汉族,1984年04月04日生,住xx县xx镇xx村。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礼国在x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1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行助理张红江书记员 张 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炼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507号之一 下一篇 尹金勇、黄世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