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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桂华、孙立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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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023号
  • 案件名称

    徐桂华、孙立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徐桂华;孙立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23号原告:徐桂华,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孙立武,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徐桂华与被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徐桂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桂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妥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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