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炼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5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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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50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炼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炼忠;邓剑;汪胜春;晏敏敏;谭小勤;谭吉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利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祝文,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斐,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炼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邓剑,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汪胜春,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晏敏敏,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小勤,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被执行人:谭吉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炼忠、邓剑、谭吉平、谭小勤、汪胜春、晏敏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湘022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炼忠、邓剑、谭吉平、谭小勤、汪胜春、晏敏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4执50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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