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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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48号案件名称
孙敏、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敏;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48号原告:孙敏,女,198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233064X9,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锦园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陶正伟。孙敏与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敏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敏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东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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