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波、孙佳男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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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330号案件名称
刘艳波、孙佳男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艳波;孙佳男;肖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波,女,1974年1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学府路学院公寓。申请执行人:孙佳男,男,199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学府路学院公寓。被执行人:肖伟,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华西小区13号楼。申请执行人刘艳波、孙佳男与被执行人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83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到公积金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二、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迎超审判员 梁 湖审判员 李世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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