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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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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666号
  • 案件名称

    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法定代表人:王亚飞,任经理。被执行人:王健康,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李学文与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02民特4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学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2021)晋0502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502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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