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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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666号案件名称
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文,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法定代表人:王亚飞,任经理。被执行人:王健康,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住晋城市城区。李学文与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02民特4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学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2021)晋0502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502执1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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