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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9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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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9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海永,男,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冯福根,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香云,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存款人民币978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滕今桥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晓鲁书 记 员 刘雨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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