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9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94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海永,男,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冯福根,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香云,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海永、冯福根、廖香云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存款人民币978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滕今桥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晓鲁书 记 员 刘雨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炳勤、赵寿鹏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771号 下一篇 李学文、山西宝贵石艺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