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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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48号案件名称
蔡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某某;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1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互联网存款、银行存款等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并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2021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纳入限制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晨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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