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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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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632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纪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田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玉坤,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纪文,女,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教师,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系杨纪文之夫),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北华大学教师,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杨纪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杨纪文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吉林市隆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由杨纪文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福祝审判员    郝振翔审判员    李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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