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振与高桂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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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734号案件名称
范振与高桂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范振;高桂芹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734号原告:范振,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身份证号:×××。被告:高桂芹,女,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范振诉被告高桂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范振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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