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兰、艾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127号案件名称
赵秀兰、艾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秀兰;艾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127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兰,女,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被执行人:艾军,男,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子长市居民,现住该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兰与被执行人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艾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军偿付申请执行人赵秀兰欠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8年6月2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艾军偿付申请执行人赵秀兰欠款利息22800元;由被执行人艾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3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艾军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艾军系子长市税务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有养老金收入。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艾军的养老金帐户,申请执行人赵秀兰同意等待扣划被执行人艾军的养老金来偿付所欠其欠款本息,并自愿撤回申请。执行费2070元由被执行人艾军承担,申请执行人赵秀兰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烨冰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虎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碧蓉与章玥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462号 下一篇 范振与高桂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7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