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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磊、雷飞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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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95号
  • 案件名称

    周磊、雷飞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磊;雷飞;史金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史金奇,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雷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史金奇与周磊、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4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磊、雷飞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金奇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周磊、雷飞应履行案款35000元及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5元、执行费42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金奇与被执行人雷飞达成和解协议,由雷飞支付史金奇案款本金35000元,史金奇认可雷飞已代周磊清偿债务35000元,不再申请执行雷飞,剩余利息部分继续申请执行周磊。执行费425元已在(2021)陕0526执恢3号案件中由被执行人雷飞缴纳。 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互联网、车辆、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磊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周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   终结对被执行人雷飞的执行。二.   终结对被执行人周磊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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