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磊、雷飞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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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95号案件名称
周磊、雷飞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磊;雷飞;史金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95号申请执行人:史金奇,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磊,男,汉族。被执行人:雷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史金奇与周磊、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4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磊、雷飞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金奇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周磊、雷飞应履行案款35000元及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65元、执行费42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金奇与被执行人雷飞达成和解协议,由雷飞支付史金奇案款本金35000元,史金奇认可雷飞已代周磊清偿债务35000元,不再申请执行雷飞,剩余利息部分继续申请执行周磊。执行费425元已在(2021)陕0526执恢3号案件中由被执行人雷飞缴纳。 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互联网、车辆、证券、房产、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周磊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周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 终结对被执行人雷飞的执行。二. 终结对被执行人周磊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丹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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