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杰、贾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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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89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杰、贾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杰;贾磊;涡阳县宏磊建材批发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杰,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贾磊,男,汉族,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宏磊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涡阳县单集林场曹淝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1MA2NXF8542.申请执行人马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磊、涡阳县宏磊建材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1489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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