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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京汉蜀国鹃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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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474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京汉蜀国鹃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成都市京汉蜀国鹃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474号 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岷江路8座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5357379XK。法定代表人:秦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治荣,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莹莹,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京汉蜀国鹃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长乐村“长乐佳苑”12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9J4ERO8。法定代表人:陈敏。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京汉蜀国鹃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四川零贰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唐幸鋆-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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