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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卫东、张新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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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51号
  • 案件名称

    薛卫东、张新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薛卫东;张新成;张勇;石彦飞;高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薛卫东,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张新成,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民,现羁押于XXX看守所。被执行人张勇,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子长市XXX村民,现羁押于XXX看守所。被执行人石彦飞,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高丽,女,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卫东与被执行人张新成、张勇、石彦飞、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新成向申请执行人薛卫东偿还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其利息(以470000元为基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勇、石彦飞、高丽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17元、申请保全费4620元、保险费2050元由被执行人张新成、张勇、石彦飞、高丽承担。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彦飞、高丽名下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XXX楼房一套,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彦飞、高丽的工资账号及住房公积金账号。申请执行人薛卫东自愿等待扣划被执行人石彦飞、高丽工资存款和评估、拍卖上述房产后偿还案件款,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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