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骁峰、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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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1025号案件名称
董骁峰、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董骁峰;陈东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骁峰,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职员,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上诉人董骁峰因与被上诉人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东明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东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 准许被上诉人陈东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上诉人陈东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董骁峰负担,退回上诉人董骁峰19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晓霞审判员 张建兴审判员 马玉兰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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