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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骁峰、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1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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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1025号
  • 案件名称

    董骁峰、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董骁峰;陈东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骁峰,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职员,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明,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上诉人董骁峰因与被上诉人陈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东明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东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        准许被上诉人陈东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上诉人陈东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上诉人董骁峰负担,退回上诉人董骁峰19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薄晓霞审判员    张建兴审判员    马玉兰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曹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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