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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幸素辉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1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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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11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幸素辉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幸素辉;祁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3幢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976399276(1/1)。被执行人:幸素辉,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祁娜,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幸素辉,祁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05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幸素辉,祁娜支付赔偿款共116930.38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幸素辉,祁娜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幸素辉,祁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1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凰城3幢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976399276(1/1)。被执行人:幸素辉,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祁娜,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幸素辉,祁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105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幸素辉,祁娜支付赔偿款共116930.38元。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幸素辉,祁娜送达了(2021)皖0406执11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幸素辉,祁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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