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田、颍上阜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5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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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5730号案件名称
刘学田、颍上阜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学田;颍上阜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陈军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5730号原告:刘学田,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锟,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阜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新S102省道与甘罗路交汇处西北角(颍上长途汽车中心站)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U1MTU32。法定代表人:方昕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玉、左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军修,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颖阳社区管仲大道西段219号7楼106、107、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957125139。责任人:田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学田诉被告颍上阜鑫城乡公交有限公司、陈军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学田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学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原告刘学田负担。审判员 万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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