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江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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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213号案件名称
邓江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邓江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213号被执行人:邓江淮,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邓江淮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43665.01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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