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英俊与朴永泽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特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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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特94号案件名称
朴英俊与朴永泽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朴英俊;朴永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特94号申请人:朴英俊,男,1962年9月19日生,朝鲜族,。 被申请人:朴永泽,男,1954年5月2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 经审理查明:朴永泽,男,195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经本院(2021)吉0105民特93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朴永泽父母已过世,现有儿子朴金星及配偶金瑞英,其中金瑞英身体健康并具备监护能力。 本院认为,朴永泽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必要为朴永泽指定监护人,以维护朴永泽的合法权益,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金瑞英系朴永泽妻子,具有监护能力,故朴英俊诉请指定金瑞金为朴永泽监护人的申请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金瑞英为朴永泽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翟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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