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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峰、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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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5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彦峰、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彦峰;郭建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彦峰,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淇县。张彦峰与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62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郭建军共欠张彦峰26520.5元,郭建军自2020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张彦峰涂料款1500元,直至还完款之日止,若任意一期逾期还款,郭建军应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分从2011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完款之日止支付利息。因郭建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彦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划拨3592.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奇瑞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众泰牌汽车,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三、2021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郭建军住所地淇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建军行踪。2021年5月8日,向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郭建军财产情况,无房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500元,实际执行到位3592.7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彦峰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郭建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张彦峰发现被执行人郭建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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