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安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63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安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安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63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荣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悦斌,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易安久,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安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惠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彦峰、郭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36号之一 下一篇 杨树申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79号之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