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志兴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7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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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746号之一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志兴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邢战坤。被执行人:刘志兴,男性,1991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80号。法定代表人:许伟家。被执行人: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原新港小学教学楼。法定代表人:丁飞。本院在执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2019)辽0203民初315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兴、大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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