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立东、翟迎春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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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647号案件名称
关立东、翟迎春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关立东;翟迎春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关立东,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翟迎春,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关立东诉被告翟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翟迎春名下有皖D×××××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迎春名下皖D×××××车辆,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怡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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