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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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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67号
  • 案件名称

    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67号申请执行人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法定代表人:杜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南湖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处主任。依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执他11号执行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3民初20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114396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区管理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2016年2月,经原南郑县人民政府协调,被执行人以全部资产作价5000万元入股新成立的公司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新公司现处于建设中,本案依法查封了其名下的南湖宾馆的房产;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公司无车辆、存款,其账户本案已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已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熊伟峰审判员  余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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