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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616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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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1616号之十
  • 案件名称

    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井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1616号之十被执行人:黄井岩,男,汉族,1962年03月01日生,住兴隆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井岩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05.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井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66.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莉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青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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