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616号之十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1616号之十案件名称
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井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3执1616号之十被执行人:黄井岩,男,汉族,1962年03月01日生,住兴隆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井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井岩在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05.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井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466.2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莉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青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张俊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58号 下一篇 汉中永兴装饰有限公司、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67号